3月24日和汉博教师培训中心同事们讨论的要点

学生帮我安装了一个POPO软件,这样我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在线和他们讨论了,可以在多个人之间进行讨论,还不用担心电话费太贵。生活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有这么多好的方便的工具,如果不用,也太可惜了。

下面是我整理的24日讨论的要点。

汉博中心的同事们正和一些“做中学”试验区的教研员、教师们一起,按去年中法会议期间议定的方案,准备幼儿园和小学1-2年级的科学教育教案。

l       大连:水

l       汕头:水

l       北京:植物(秋天的落叶),动物(青蛙或兔子)

l       上海:食品

l       南京:植物(种植黄瓜),动物(蚕的一生),空气

水果篮的教案应该包括进来,技术的教案来不及,可以放后一点。

 

9-16日法国LAMAP项目的Satile Edith SALTIEL教授和 刚刚卸任的法国国家科学教育总督学Jean-Pierre SARMANT先生将要到南京,和我们一起讨论教案的定稿和标准草案的制定,并为今年10月拟在法国举办的中法研讨会做准备。

我们的研究队伍是在四年多“做中学”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大家都很有热情,不是靠行政命令,而是自愿结合的,工作进展得不错。我和在汉博中心的同事们还讨论了以下的问题:

 

1,         经过引进、消化的阶段,我们已经可以列出工作流程和3-12岁儿童科学教育标准中大概念、以及分概念的框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发展案例,修订标准。可以说,现在我们进入了可以系统发展中国自己的案例和标准的阶段,需要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重复循环来进行。这个阶段,特别需要和学校的实践相结合,案例和标准要放到实践中去检验和发展,一定要实事求是,从中国的不同实践出发。案例只是示范,只是给更多的一线教师一个引导,使大家能比较快的跨上这个平台,它不可能适应所有情况,要给教师结合课堂实际,进行发展和修改的空间。

2,         在编写案例时,一定要全面考虑到探究式科学教育的目的发展我们的特色。我们“做中学”科学教育所以在国际上有一定的影响,主要是我们结合了儿童的发育神经科学,特别是考虑了儿童内隐学习、情绪能力、语言能力等的培养。

3,         在编写教案时要把形成性评估考虑在内,要把情绪能力的进展评测考虑在内。

4,         要结合教师培训来进行试验,教师培训应该按“做中学”的模式来进行,不能按传统的满堂灌的方法,教师自己都不习惯“做中学”的教学模式,怎么去教学生探究式的学习方法呢。如果有不足,问题在我们方面,我们要研究如何能更好进行“做中学”方式的教师培训,怎样更有针对性,例如说,我们需要专门为幼儿园教师写一点培训材料,要结合具体的案例写培训材料,使初次接触“做中学”的教师更容易掌握,但坚持“做中学的教师培训模式不要改变。

5,        过去几年我们的实验是在发达地区中条件比较好的学校进行的,现在我们得到了李嘉诚基金会和GE基金会的一些资助,可以开始在条件不太好的学校开始进行实验,这也是实践我们2001年发起“做中学”项目时,提出的九项原则中的第一项的承诺:“做中学”科学教育应该面对所有的儿童。

6,         9-16日和法国专家一起举行的是工作会议,参加者是已经参加发展教案的教研员和教师,人数不必扩大,以提高效率。大部分时间要用于让各个参与发展教案的梯队介绍自己的教案。经验和困难,要安排足够的时间讨论,希望能在这次工作会议以后,经过修改,确定一批可以扩大实验的、我们自己的教案和教师指导教材,同时能逐步明确如何评价优秀幼儿园“做中学”案例和实践,以便在会后选拔优秀梯队参加10月在巴黎举行的中法科学教育交流会议,这也是一个以“做中学”模式培养我们自己研究和实践队伍的过程。后一段时间可以安排关于标准的讨论,可以以我们研究的5-12岁科学教育概念和分概念为基础,重点研究幼儿园和1-2年级阶段的标准。

7,         发展空气案例中有困难,能否把重点放在感受空气是一种物质上,让儿童从许多不正确的直观的前概念中,通过探究得到正确的概念:空气不是空的,它也是我们生活中必需要的,普遍存在在我们周围的物质。这个概念儿童是比较难建立的,但是在美国和法国的幼儿园科学教育中比较强调这个概念的建立。上次在11月中法会议上是法方提出的,而且相当坚持,我们需要探究一下为什么。除了北京第五幼儿园做过的“风”的案例以外,在美国和法国有以下两个案例:1,把杯子倒扣在水里,探究用橡皮泥粘在杯底的纸片为什么不湿,做的时候不要直接告诉学生怎么做,要让他们自己先去尝试,我看过法国幼儿园的这节课。2,让孩子玩水,给他们不同的器具,包括一个空的塑料饮料的瓶子,引导儿童观察饮料瓶浸入水中以后,气泡如何上升的,鼓励儿童去思索,最好能画出来,这样他们画的东西就是实际的题材,而不是大人给他们的题材,如要他们画和平,画太空。科学教育可以为儿童许多方面的发展提供一个实践过程,一个学习的真实环境。

8,         我们始终欢迎科学工作者、专家、教师。家长们,以各种方式参与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发布于3月28日 10:01 | 评论数(21) 阅读数(6473)

评论

焦虑的母亲 发表于2005-12-28 13:36:00

第一次看到您的博客,我真的很感动,很欣慰,您关心着一个国家的前途,所有孩子们的未来。非常感谢您,祝愿您永远身体健康!
焦虑的母亲 发表于2005-12-28 13:37:00

当第一次看到您的博客时,我真的很感动,很欣慰,您关心着一个国家的前途,所有孩子们的未来。非常感谢您,祝愿您永远身体健康!

何必在意 发表于2005-12-28 16:00:00

很希望能参加四月的南京活动
郭刚 发表于2005-12-28 19:44:00

谢谢提供!
齐伟 发表于2005-12-29 12:07:00

曾经给学习中心的负责人发过电子邮件,希望能够参与一些,但是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您在博客中又提到了“始终欢迎”,但是并没有如此呀?
好博网秋天 发表于2005-12-30 10:04:00

您好,您的博客内容十分优秀,好博网为此很荣幸希望能够收录您的博客,愿您与众多中文博客共同分享生活的乐趣。 

好博网中文目录编辑敬致 
http://OkBlog.cn 
发表于2005-12-30 18:22:00

我是一个母亲,在摸索中学习如何教育自己唯一的孩子的母亲。
非常感谢您的博客,让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如何教育孩子。
郭刚 发表于2005-12-30 21:49:00

强烈支持!还要加一句,违者必究!
彭盛金 发表于2005-12-31 11:22:00

致韦钰院士的一封信

尊敬的韦钰院士:
你好!
我是一位深受青少年喜爱的义务教育工作者,长期从事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工作,曾担任中小学语文、思品、政治等多门学科的教学工作,担任过二十多年的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教师和班主任、教导主任、校长助理和校长职务,对陶行知教育思想、杨贤江教育理论,对中国现代基础教育有自己独到的实践、研究和探索,曾在各类教育报刊杂志发表文章十余万字,编著《小学生个性化作文获奖技巧例谈》深受教师和学生喜爱。一生确立以“关注生命、关注教育、关注未来”为自己的教育理念和使命,现虽然离开教育岗位,但仍然心系教育,正自创“博导家教在线”网络教育平台,为青少年免费服务。由于对院士“做中学”这一课题有共同的信念,所以,毛遂自荐,愿意成为一名义务研究人员向院士学习,和院士一同作战,共克难题,并以之为幸!期待院士答复(可在院士博客,我已经链接)特致此函。
深圳 彭盛金
2006.3.31日于深圳

个人简历:
彭盛金:(又名南岭红、圣诞诗篇)年龄:44岁;职称:小学高级;户口:深圳。喜欢发明创造,获得过国家专利;喜欢写作,中国散文诗学会会员;喜爱教育,深圳罗湖区先进工作者;喜爱管理,被广东省督学誉为“创新型管理人才”。
1981.9:湖北省大悟县宣化镇教育办语文教研员
1982.9:湖北省大悟县宣化镇重点中学语文教师
1985.9:湖北省大悟县实验小学语文教师
1994.9:广东省南海市聚华园学校教导主任(清华大学附中杨津光教授担任校长)
1995.9:广州市中华英豪学校语文教师(受特级教师支玉恒先生指教)
2000.9:顺德市亚加达中英文学校校长助理(华中师范大学副校长王秋来教授担任校长)
2001.9:担任深圳市鹏兴实验学校校长助理(广东省首届“十佳”民办学校,省一级学校,顾明远会长担任顾问)
2005.9:担任深圳市宝安金碧实验学校校长

通联:深圳市布吉南岭花园18栋403彭盛金工作室
电话:0755-82427622
博客:百度搜索:“博导家教在线”
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m/nanlinghong
QQ:410333064

陆军 发表于2005-12-01 15:30:00

韦老师,您好!
    我是陆军,是肝胆相照论坛(www.hbvhbv.com)权益版的斑主.    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以下是我们的呼声,发给你看一看。


关于制止普通高等学校强制乙肝携带者学生休学行为的建议

 

案 由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和虚假商业广告的误导,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传染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恐惧和歧视现象,致使部分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现象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已经采取措施,消除了公务员招考领域的歧视做法。但在高等教育领域,乙肝携带者被排斥和歧视的现象则仍时有发生。

我国现行的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乙肝携带者的入学资格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除极少数专业外,乙肝携带者的入学不受限制。但这个《指导意见》仅仅是针对高招过程中,许多学校在高招中按照国家规定录取了乙肝携带者考生,却在录取之后强制要求这些学生休学,这实际上就变相违反了国家对乙肝携带者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政策,是一种变相的歧视行为。

由于对这种强制休学的做法至今还没有任何专门文件进行约束,因而此种乙肝携带者被休学现象频频发生,而且往往规模很大,危害很大,社会反响强烈。例如,河北经贸大学令55名乙肝携带者新生休学(《燕赵晚报》2005.01.22);新疆大学令92名乙肝携带者新生休学(《都市消费晨报》2005.11.15);辽宁某大学令25名乙肝携带者新生休学(《沈阳晚报》2005.11.30);新疆农业大学令64名“大三阳”新生休学(《都市消费晨报》2005.11.17)。

由于至今没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还导致了:当学生被学校强制休学的事件发生后,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很难对此进行及时干预;学生诉诸法律时,也找不到针对性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这就使得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法院感到为难,也使被休学的学生处于求助无门的境地。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乙肝歧视现象的消除工作。《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的颁布实施已经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针对操作层面和各个具体领域的乙肝问题,也应当遵循党和政府政策层面的政策精神,尽快加以解决。相信,在各个领域都尽快消除乙肝歧视现象,势必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

 

具 体 建 议

一、建议教育部尽快制定、下发通知,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复查体检进行规范,规定新生入学复查体检应当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第八条之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可以“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检查乙肝表面抗原和肝功能,不得擅自加查乙肝两对半和HBVDNA。

二、建议尽快制定学生因病休学标准,并修订《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节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将其修订为:“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因病休学标准应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议教育部对最近发生的几起典型的乙肝携带者学生被大规模休学的案例进行干预。

 

 

参 考 文 献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三、携带乙肝病毒  50多大学新生遭遇休学(《燕赵晚报》2005.01.22)

四、新疆大学92名乙肝病毒携带新生被要求休学(《都市消费晨报》2005.11.15)

五、辽宁某大学25名乙肝携带者新生休学(《沈阳晚报》2005.11.30)

六、新疆农业大学64名“大三阳”新生休学(《都市消费晨报》2005.11.17)

七、河北经贸大学乙肝歧视案被驳回(《北京青年报》2005年6月15日)

八、河北“乙肝休学案”被驳回 法院认为不属行政审判范围(《大河报》2005年12月24日


陆军 发表于2005-12-01 19:58:00

韦老师,您好! 
    我是陆军,是肝胆相照论坛(www.hbvhbv.com)权益版的斑主.    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以下是 中国农工党在2006年两会上以政党的名义提出的提案中关于乙肝权益的为:关于规范乙肝检测法规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建议。如下:


       关于规范乙肝检测法规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建议 
http://www.ngd.org.cn/content.asp?news_id=1154 

来源:参政议政部 时间:2006-3-15 16:40:44   

    当前,党和政府正全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应该使所有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都能平等地享受社会关爱。我国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有1.2亿,既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又是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超乎常人的就学、就业压力,不但直接影响着他们的生存状态,而且间接影响到亿万家庭的生活质量。

    我们高兴地看到,消除乙肝歧视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5年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颁布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就不含乙肝标志物检测项目;卫生部官员就《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这是我国为消除乙肝歧视迈出的可喜的第一步!要想在我们这样一个“乙肝大国”彻底消除乙肝歧视,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为了消除乙肝歧视根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把党和政府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关怀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建议,消除乙肝歧视,应该首先从制度设计的源头抓起。卫生、人事、劳动和教育主管部门对乙肝标志物检测工作进行规范:
 
  一、对于我国现行法规的相关条文规定需要进行乙肝标志物(“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检测的行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做到“应检必检”。

  二、对于现行法规没有规定需要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的行业招工体检和学校入学体检,初检时不应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初检肝功能结果异常者,进入复检程序时可以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扩大乙肝病毒携带者就学、就业的受限范围。在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方面,苏州的做法值得在全社会大力推广。

  三、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高考前对考生的乙肝标志物体检是必需的,但入学后,高等院校(及各类专科学校)不应再对学生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

  四、由单位组织的福利体检(或保健体检),检测医院和检测机构负有保护受检者隐私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应将体检结果密封传递,避免无关人员查看、传看和翻阅;检测结果应直接交给受检者本人,不应交给单位。



谢谢韦老师在百忙之中对我们1.2亿乙肝携带者的关注!


陆军 发表于2005-12-03 00:00:00

韦老师,您好!
      我是陆军.以下是周洪宇老师在06年两会上提出的关于乙肝歧视的提案.(周老师是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博导,连续两年都提出过关于乙肝歧视的提案,一直为我们的问题而奔走努力,他还曾提出过指定<国家分裂法>等重要提案,并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以下是全文,也转发给您:


                        周洪宇2006年议案

  关于制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建议

                          案由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和虚假商业广告的误导,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包括乙肝病原携带者在内的传染病患者的恐惧和歧视现象,致使部分乙肝患者和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这一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现象已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经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4年8月中旬,国务院领导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把乙肝病原携带者遇到的一些问题抓紧做好;人事部、卫生部于2005年1月20日联合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也明确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是合格的。对此,作为2004年3月、2005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会议上提出制定《反歧视法》、《反就业歧视法》和《关于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人,与近年来社会上关心并不断呼吁解决此问题的人们一样,我也感到这个问题的解决毕竟向前推进了一步,解决这个问题的大环境至少得到了某些改善,有关部门的态度至少比过去积极了一些。没有近年来广大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呼吁,没有社会有识之士的声援,是不可能取得这一进展的.

  但是,情况仍然不可乐观。应该看到,乙肝病原携带者所受到的排斥和歧视并不仅仅局限在公务员招考这一狭小领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恐惧和歧视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许多企事业单位仍然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紧闭着大门,有的名牌大学毕业生,求职两年被用人单位拒绝20多次,原因就是乙肝病原携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高校强制乙肝病原携带者学生休学现象毫无约束力,乙肝大学生被大规模休学现象频频发生,导致乙肝病原携带者被变相剥夺上大学的权利;许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也拒绝录取乙肝病原携带者或强迫乙肝病原携带者学生退学、休学,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约束;适龄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婚恋自由仍得不到保障、困难重重。同时,据报道,近年来因乙肝歧视而发生的十几起侵权诉讼案,乙肝病原携带者胜诉的只有一起,从某种程度上体现出法律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仍很无力。

  在这种社会压力下,我国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生存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根据2005年9月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公布的的《中国病毒性肝炎流行现状及其相关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约75%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及患者认为乙肝影响了其求职、职业发展以及人际关系;2005年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于四川成都、苏州、广州进行的对乙肝病原携带者态度的调查中显示,约37.5%被调查者不愿与乙肝病原携带者同时办公、同桌就餐;55.36%不愿与之组织家庭。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目前乙肝歧视现象仍很严重;而且,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十年内,社会对待乙肝的态度仍将会影响到占我国人口相当大比例的人群的生存状况,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将不利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而要解决乙肝歧视问题,仅仅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消除乙肝歧视、仅仅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添一项笼统的“非歧视”条款、仅仅在《促进就业法》这样草拟中的法律中增添一些防止就业歧视的内容,这是远远不够的,这还远远无法遏制各个领域普遍存在的针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也无法使乙肝歧视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在全国人大立法须经繁杂程序、没有五至十年难以通过、远水不解近渴的情况下,有必要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先行制定和颁布一部《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益加以保护。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制定重要疾病的单病种法规,从而更有效地解决该病种所涉及的突出问题,也是常见和可行的。在我们这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着良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传统,国家对许多弱势群体都进行了立法保护,如《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对于我国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这一近年来新形成的庞大弱势群体,我们呼吁国家也尽快制定《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保护。,为此,

  特建议:

  1、请国务院委托卫生部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教育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参与,共同起草《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

  2、 起草小组要邀请各方面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 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比较分析国外相关法律条例,以及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尽快拟出初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加以修改完善,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3、 制定该条例必须遵循“ 权利平等,保护弱势”的基本原则,其基本框架建议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隐私权保护,第三章劳动权保护,第四章受教育权保护,第五章结婚及生育权利保护,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责任,第九章附则。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建议的附件1《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和 附件2 《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若干条款的解释。

  4、 该条例一旦通过后,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加强宣传,使之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各类学校、医院、卫生院等所知晓。

  5、 该条例通过后,对于不按该条例行事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医院等机构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议人:周洪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建议委托人:陆军[金戈铁马],肝胆相照网站


附件 1 《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隐私权保护

  第三章 劳动权保护

  第四章 受教育权保护

  第五章 结婚及生育权利保护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陆军 发表于2005-12-03 00:00:00

韦老师,您好!
      朱永新老师也在06年的两会上提出了关于消除乙肝歧视的提案,以下是关于他提案的简介以及他接受记者采访时部分内容的剪裁.谢谢韦老师!
(朱永新:全国政协委员,苏州大学博导,苏州市副市长,人称"教育市长")

朱永新委员:关于规范乙肝标志物检测的建议http://live.people.com.cn/bbs/index.php?id=49060301152504

朱永新:政协委员的使命主要是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做好沟通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桥梁。  今年主要的提案目前已经有16个: 

1、关于启动农村教师培养国家行动计划的建议。 

2、关于设立“国家阅读节”的再建议。 

3、关于公务员考试取消学历门槛的建议。 

4、关于大力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建议。 

5、关于全面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建议。 

6、关于严格控制大学建设新校区的建设。 

7、关于改革职称外语考试的建议。 

8、关于建设中小学职业生涯教育课程体系的建议。 

9、关于在我国城市设立社区图书馆的建议。 

10、关于依法解决中小学择校问题的建议。 

11、关于实施“现代农民教育工程”的建议。 

12、关于修改《献血法》部分条款的建议。 

13、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议。 

14、关于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心理咨询师与心里治疗师法》的立法及规范我国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行业的建议。 

15、关于规范乙肝标志物检测的建议。 

[朱永新]:我们知道去年“两会”我们提出了免费义务教育的提案,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国家已经宣布用两年时间推进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免费义务教育推进以后,孩子们有机会上学了,但是孩子们能不能得到高质量的教育,能不能和城里的孩子享受同样的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现在农村一线的老师,流失率比较高,很多都流到了城市,流到了东部,这样一来,一线的老师很可能是质量不是完全过得硬的教师,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农村的教育质量,所以我们提出由国家培养行动计划,若最优秀的大学生报考师范大学,让最优秀的教师留在农村,这样我们就提高了水准。陕西有一个老师叫李晓锋,一个村子,就他一个老师,在农村100块钱的收入,他想放弃到城里打工,然后村里的人到城市去找他,希望他回去,教孩子,这样的事情,也是别人给我反映的,所以我们帮助他,这只是一个,所以我觉得农村教师由国家培养,可以很大程度上改进农村教育的现状,提升农村教育的程度。 

这次还有一个关于规范乙肝检测的建议,这个是每天我一打开网站都有几十封甚至上百封的网友反映这个问题,这也是个老问题,去年我们曾经提出过应该关于乙肝权益者保护立法的问题,后来公务员法修订的过程中,已经采纳了我们的建议,这次希望还关注这个问题,因为1.3亿的乙肝携带者,他们的命运,他们的幸福,他们的生活,应该值得我们去关注。虽然他们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群体,所以需要国家的关怀,加强科学研究,为他们的健康、就业、生活提供更好的便利,我觉得显得非常重要。
陆军 发表于2005-12-04 00:00:00

韦老师,您好!
     3月20日,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这个《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身体状况”,而且没有对此做出任何限制,对于我们1.2亿乙人(由于社会的歧视,我们都自称为乙人,非携带者为甲人)来说,这将是非常不利的,对我们每一个战友今后的求职和就业都将有可能带来更多的不合理的麻烦!
    因此,我们论坛组织法律人士写了一份修改意见书,表达出我们1.2亿乙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不合理的侵犯.本意见书的初稿已经写出来了,准备通过本论坛派专人或通过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呈送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现在将我们的修改意见书发送给您.谢谢.
陆军 发表于2005-12-04 00:00:00

  肝胆相照论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肝胆相照论坛是国内最大的乙肝携带者公益网站,是乙肝携带者交流经验、沟通心灵的平台。近年来,肝胆相照还致力于依法争取和维护乙肝携带者的正当权益。本论坛的法律专业人士,除了在网上解答乙肝携带者的法律咨询外,还义务代理了多起乙肝携带者因就业歧视侵权案。对于乙肝携带者在就业领域遭受到严重歧视的现状有着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鉴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的知情权,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这种知情权将极易被用人单位所滥用,致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平等权将完全掌控在用人单位手中,难以受到有效的保护。这与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关怀精神不符,尤其与2005年出台《公务员体录用体检标准》时所体现出的党和政府对乙肝携带者的保护精神存在巨大反差。而且,这一规定与国际主流的做法“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检测劳动者的HIV/AIDS,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标志物”也相去甚远。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矫正企业用工自主权过分强大的危害,为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提供特殊保护。

        为此,我们强烈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规定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才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知情权,我们强烈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当规定实施强制的入职体检项目和标准,这是保障乙肝等病毒携带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迫切需要和必经之路,是避免把占我国总人口百分之十的病毒携带者排除在整个就业体系之外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企业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入职体检国家标准


一、现状——企业等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过分强大,滥用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知情权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弱势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劳动力人口基数大,加上企业改制、农民隐性失业等原因,就业压力巨大,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动者时处于绝对的强势。大量实践表明,很多用人单位滥用对劳动者身体状况的知情权来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很多用人单位公开在招聘启示中说明:“本单位不收乙肝大小三阳应聘者”,乙肝携带者即使再有能力,连应聘的机会都没有。即使乙肝病原携带者有机会通过用人单位的重重笔试、面试,在入职体检时,一旦被查出乙肝携带,也会被无情淘汰。公司往往以内部规章制度为由,不予录用。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赋予了企业对劳动者身体状况了解权,却没有任何限制。用人单位将可以对劳动者的入职体检作任何项目的检查、并随意判断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是否合格。在现阶段绝大多数企业误解、排斥、歧视乙肝等病毒携带者的氛围中,绝大多数企业一旦查出劳动者是乙肝等病原携带者,将根本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而现行《劳动法》等实体法,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放任自由,没有立法予以管制,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均不予受理。因此,乙肝等病原携带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或签订合同过程中受到歧视将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因此,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迫切需要考虑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予以规范,以体现国家对平等就业权的保障。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实施强制的入职体检项目和标准,是保障乙肝等病原携带劳动者的迫切需要和必要途径。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第五条规定由国家制定劳动标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上述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只是立法上的宣示条款,它的实施需要在相关部门法中得到贯彻落实。

        在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入职体检国家标准正是贯彻劳动法的需要,是保障乙肝等病毒携带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的迫切需要。入职体检国家标准实质是根据企业用工自主权过分强大的现状,对弱势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实施的特殊保护制度。入职体检国家标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利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入职体检国家标准是一项劳动保障制度,它给携带乙肝等病毒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应聘机会,保障的是最低层次的机会平等,而发挥的作用却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日而语。2005年1月20日,人事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就已经对公务员招考体检进行了规范,这一做法值得借鉴。

三、修改建议

1、在第一章原则中增中一条:

国家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籍贯、病原携带而受到歧视。

2、对“第二章 第八条”的修改建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 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 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国家规定对身体状况有限制的行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

3、在第二章合同订立中增加一条:

国家规定对身体状况有限制的行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常规检查,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劳动岗位的实际需要制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增加体检项目或自行制定体检标准。

4、在第六章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增加入职体检项目或者提高入职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损失和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金。

这一法律责任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歧视病原携带者时,应当对劳动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理由是用人单位对携带病原劳动者的歧视,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而且会造成心理上的伤害。


附: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一位计算机系硕士找工作屡屡碰壁。

《广州日报 2003年07月28日》

小林在一家重点大学计算机系攻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数据库。经过三年的努力学习,今年小林顺利通过论文答辩,以优秀的成绩取得硕士学位。小林满怀信心可以找到一份不错的工作,可以服务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但在找工作过程中,小林却屡屡碰壁,因为小林的面前横着一只可恶的“拦路虎”——很不幸,小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小林在各地找了一阵子工作,结果总是令人失望,深圳几乎所有上点规模的企业都不接收乙肝病毒携带者,小林想深圳是很难进的了,又把目光瞄向自己的家乡惠州。小林在网上看到某落户惠阳的全国知名大企业招聘一名信息工程师,其专业要求与自己所学的正好吻合,于是去应聘。简历投过去之后,该公司很快通知小林去面试。到了该企业之后,一共通过了五道面试关,该企业同意录用小林,通知小林第二天去医院体检,但体检结果一出来,该企业立刻改变了主意。 

  随着时间的流逝,小林也不敢奢望自己能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但小林不甘心。这段时间小林的家里人也替小林操尽了心。小林的父母已退休,他们为此成天忧心忡忡,四处帮小林联系工作,尤其是父亲,常为此失眠———好不容易盼到儿子研究生毕业了,却因为这个问题而使找工作变得异常艰难。 

二、曾经的感染者也被拒  《南方周末》

20054月1日,赵元应聘深圳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的一个职位,该公司以其“肝功能正常,但乙肝‘三抗’指标均为阳性”为由,拒绝录用。

  体检医生告诉赵元,“三项抗体”为阳性只表明他以前感染过乙肝,且体内病毒已清除,他“无需任何治疗,更不会传染他人,身体完全健康”。

“我连乙肝病毒携带者都算不上,怎么会体检‘不合格’?”赵元认为深圳航空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歧视,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撤销不予录用决定和体检中的歧视性规定,并赔付精神损失费1元”。但法院以“起诉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三、河南郑州乙肝携带者彭某考交通银行被拒 

2001年,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组织招聘考试,郑州女青年彭某从147名应聘者当中脱颖而出,综合考试取得了第四名的好成绩(共录用15名),然而却迟迟得不到该单位的通知。经多次催问,2003年才被告知对她不予录用是因为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4年9月,彭女士一纸诉状将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履行招聘方案,招录自己,同时赔偿其待工期间损失最低工资及生活费9600元。

2005年4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彭某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书认为:“被告方出台的招聘方案,虽然明确了招聘对象和评分标准,但该招聘方案不完备,在招聘方案中并未约定,按此招聘方案的评分标准排出的名次就是最终录用的对象。企业应对最终录用的对象,享有自主权”。

4月20日,彭某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彭某二审败诉。

四、杭州大学生为找工作无奈BBS聘“体检枪手”《2006-3-16青年时报》

      杭城某论坛上,一大学生出钱聘请“体检枪手”,避免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以得到满意的工作。专家们认为,正因乙肝歧视没完全得到消除,导致有些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面对就业等事关个人前程的问题时,不得不出此“下策”。

  昨日,杭城某论坛上出现标题为“800元买面子!初来乍到,请兄弟帮忙”的一条留言,名为“杭州卡门”的留言者称,自己是大四学生,因找到了个好单位,须做全面检查,其中包括抽血化验,因为自己身体不是很好,所以希望有人代替体检,而代替的酬劳不少于800元。

  对于“杭州卡门”的做法,杭州一医院专家表示这是作弊行为。“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他是受害者,这是一种乙肝歧视。”医师明确指出,对绝大多数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他们患上乙肝的几率微乎其微,更不会传染给他人。但一些部门和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

wo 发表于2005-12-07 11:07:00

崇拜......
CM-HTRMT 发表于2005-12-07 14:46:00

韦老师:
请问可以告知您的POPO帐号吗? htrmt@sina.com
Cherry 发表于2005-12-10 00:00:00

我弟弟是电子科大的本科毕业生, 自97年到深圳,99年感染乙肝, 现是小三阳, 这几年来, 因为身体状况, 尽管业务能力很强,但都被大公司拒之门外, 人要生活不可能没工作, 没办法, 只好找那些要求在某医院体检的公司, 每次体检只好代人验血, 但他时刻担心被查出而清除出公司, 这对他的压力很, 全家都很担心, 这样的日子对整家人都是一种心理折磨, 不知何时国家才能限制各单位, 包括外资及私人企业拒收乙肝患者.

作为个人, 绝对是弱势群体, 需要社会帮助, 为什么感染乙肝的越来越多? 很多人都不感表明自已的身体状况, 甚至不能像有些艾滋病患者那样勇敢向人宣称他们就是患者, 因为这牵涉到他们的维持基本生活的工作. 

只有国家给予他们保护, 他们才能勇敢告诉别人, 让别人注意, 传染率才会越来越低.


邮箱: goodstarting@163.com
李大维 发表于2005-12-30 20:34:00

韦老师,

  很高兴看到你对科学基础教育的热心和贡献。“做中学”是一个非常好的概念。但是我觉得少了一点就是对于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计算机已经开始从科学家手中的快速计算机转变成为科学研究的基础工具。最近微软研究所和《自然》杂志对计算机在科学研究里面的应用都做了很好的报告。他们所谈到的2020正是现在的小朋友开始进入大学,进入研究所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在这个方面考虑如何让小朋友提早接触计算机,为未来的科学研究做好基础呢?

http://research.microsoft.com/towards2020science/background_overview.htm

http://www.nature.com/nature/focus/futurecomputing/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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